约定向邮轮提供地板材料并进行安装,谁知过程中,材料用量却超出了预期,补充合同签了一份又一份,最终还是在结算时发生了争议。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为了给邮轮安装地板,广运邮轮公司与经营进口木材及装饰面板业务的西丽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购买柚木地板、聚氨酯等,并由西丽公司负责施工、安装。该合同明确了物品单价、面积和总价等,还对施工范围、铺设工艺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对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需要增补材料,双方便又先后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明确了新的采购物品、单价等,另约定“合同中总价为暂定价,最终以单价为准依据完工面积结算总价”。
嗣后,广运邮轮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钱款,同年6月,项目进行了验收。然而,双方在结算时却对实际施工面积大小、补充协议的履行以及合同外施工费用产生了争议,因此广运邮轮公司也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
西丽公司无奈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广运邮轮公司支付剩余价款1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收到传票的广运邮轮公司也很委屈,其辩称,未付款是因为双方对于实际施工面积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补充协议涉及的材料西丽公司并未实际发货故应该剔除相应部分,对于合同外施工则认为有部分已经包含在主合同中,因此仅认可剩余未支付款项为70余万元。
根据货物验收单,实际交付柚木地板面积为470.17平方米,应按照单价×面积进行计算。
广运邮轮公司在货物验收单上填写“地板工程已完工,船厂已验收。数量待进一步核算”,说明货物验收单上的面积未得到确认,因此不能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双方曾进行过面积实测并在微信上进行交流,在柚木地板室外安装部分实测面积确认后,广运邮轮公司明确表示柚木地板的核算面积是464.6平方米,其中包含了合同外的施工面积4.6平方米,扣除后为460平方米,以上面积大小符合主合同约定,也符合补充协议中“按完工面积结算”的约定。综上,主合同工程面积应以460平方米计算。
施工期间,双方陆续签过三份补充协议,对其中两份已履行无异议。但有一份补充协议是以买卖聚氨酯的方式替代优化施工,我方实际进行了施工并付出了人力和材料成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付款。
对方无证据证明是以购买聚氨酯代替优化施工,西丽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就提供了大量的聚氨酯,完工后仍有剩余并已退还,故该份补充协议未实际履行,我方不应支付该部分货款。对另外两份补充协议确实无异议。
还有合同外重做部分等的施工部分,面积一共是4.6平方米,应按照主合同的单价进行结算,同时我方提供了胶体材料,应该另行结算。
认可合同外的施工面积按照4.6平方米结算,但胶体材料本身就包含在主合同中,在施工范围、铺设工艺等内容中已经有所体现,不应单独加算。
经查,双方先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现双方均对其中二份无异议。系争补充协议为买卖聚氨酯材料相关,而西丽公司根据主合同提供的聚氨酯尚有多余,在完工后也由广运邮轮公司予以退回,且根据双方往来对账情况,也未将系争补充协议项下的金额计算在内,因此可以认定系争补充协议未实际履行。另外,双方均认可合同外施工面积为4.6平方米,法院予以确认。但在主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填缝剂等胶体材料应由西丽公司负责提供并附有相关施工部位节点图,故可以认定系争部分价款已包含在主合同内,不应再另行结算。
西丽公司开票金额有误,被告未付款不构成违约。即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期间因项目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内容调整属于常态,即便遇到争议,双方也均应及时协调并进行结算。综合发票寄送、退还情况、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广运邮轮公司支付西丽公司款项87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本案看似复杂,实际上展示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下面就分阶段讲讲其中的要点吧!
在合同订立阶段,最重要的就是需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及其法律效果,比如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就尤其需要注意合同中关于材料数量、规格、工程安排、验收时间及方式,双方结算款项的依据、时间、付款条件、违约金等重要条款。
在合同履行阶段,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签字的各类说明及结算单,以及对相关情况拍摄的照片、视频等都可以作为支撑自己诉求的依据。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履约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看需要签字的每一份文件,妥善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沟通记录,做好“自我保护”。
付款义务是大多数合同关系的核心义务,不付款或迟延付款的后果通常都是按日计算违约金。因此,纠纷发生后采用“冷处理”的方法只会让问题更大、更糟糕。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尝试以妥善的方法解决问题,矛盾不可调和时,则可以通过寻求多元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尽早解决纠纷。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非“一成不变”,如果被告在抗辩中提出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在审核确实存在以上情况的,将依法予以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方应当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同样,如果守约方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我为营商添砝码丨面积超预期,材料不够用?这条邮轮安装地板的钱该如何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