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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面解读!个人专项扣除信息申报的注意了!

时间: 2023-12-04 05:50:46 来源:开云全站app官网 点击:

  针对关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为确保纳税人个税及时、准确扣除,ERP系统将在1月9日0点正式开通个税抵扣申报窗口,现就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答:父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需要上传至ERP子女教育申报中)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能够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能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能够继续扣48个月。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的标准定额扣除。

  答:可以。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不可以。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证书应当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

  答:技能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需要上传至ERP继续教育申报中)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根据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杭州按此扣除)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5.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答: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真实的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不是能够扣除?

  答:小两口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小两口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需要上传至ERP住房贷款利息申报中)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允许超出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上传至ERP赡养老人申报中)

  答: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合乎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答:本项仅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APP、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也就是说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公司无法申报)

  1.个税专扣电子模板下载!(请提前下载表格,完善表格信息,因工资核算紧急,务必在1月9日当天上传至ERP窗口)

  (一)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来进行安装。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答:ERP系统将在1月9日开通信息填写渠道,每个想要进行个税抵扣的员工务必在当天上传完成,否则工资及奖金计算将按无抵扣处理。

  答:必须填写且信息要同步。为及时准确扣除,需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者在ERP中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额,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 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有关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请大家务必在1月9日之前收集好专项附加个人隐私信息及材料,当天务必全部上传ERP,以便工资核算时准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