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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住户花8500元给楼顶做防水街坊却都不肯分摊?

时间: 2024-03-12 20:30:34 |   作者: 家装防水系列

产品描述

  近来,达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了原告秦某诉与其同住一单元的其他12户居民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子12件。

  据了解,原告秦某与12位被告寓居于同一单元,原告寓居于该单元最顶层,因楼顶年久失修导致漏水。本年9月份,原告秦某找修东西的人对楼顶做防水修理,并付出修理费8500元。后因同单元部分业主不同意分摊修理费用而产生纠纷,原告将同单元的12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每户承当修理费567元。

  案子担任法官通过实地调查、造访,并屡次向业主辨法析理,终究以每户承当500元修理费而洽谈处理。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当职责;不得以抛弃权力不履行职责”。

  依照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根本规矩,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归于整体区别所有权人共有。因而对楼顶等公共部位因天然原因损坏做修理,整体业主均有职责分管修理费用。假如公共部位因不正确运用等非正常问题导致损坏,则业主能要求过错方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