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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7年的房子外墙漏水 原来该找房产公司而非物业

时间: 2024-06-10 22:37:48 来源:新闻中心 点击:

  家住城西某小区的王先生最近比较烦,每逢下雨天都会有雨水渗入他家里,眼看辛辛苦苦装修的成果将变得一塌糊涂,王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日前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是城西某小区的一名住户,2007年9月的一次暴雨过后,他发现了自己房屋的后窗台及书桌台面有大量积水,查看后发现是外墙有裂缝导致雨水大量涌入所致。时至今日,每逢下雨天都会有雨水渗入室内,这令他不胜其烦。王先生说,他自从2004年购房以来一直向社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他也曾多次向社区物业反映外墙漏水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对房屋漏水部位进行彻底维修,但都遭到了拒绝。

  王先生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小区内各项管理及房屋维修尽到服务责任,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2010年12月29日,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对漏水外墙进行彻底修复并赔偿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但小区物业公司给出的说法是,王先生的房屋漏水尚在保修期内,应找开发商解决,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8日,王先生与我县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同时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保证书上注明:“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对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上的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证书还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外墙面防渗漏水的保修期限为8年。2004年9月,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王先生。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能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别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涉案房屋的外墙面渗漏尚在保修期内,应由出卖人即房产公司承担对应修复责任,王先生状告物业公司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